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19-04-26 00:00 征集时间:2019-04-26 00:00 至 2019-05-03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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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淮公管委〔20163号)、《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试行)》(淮公管委〔20164号),我局起草《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426日至53日,为期7日。公示期间,如对《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公管局联系(地址: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八楼)。

联系人:刘冬     

电话:8683057



 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政府采购渠道,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201752号)、《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淮公管委〔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网上商城范围内商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供应商(生产厂商、实体店供应商、电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即“淮采商城•凤台”,是指经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的方式选择入围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对其所供应的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参数等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商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平台。

“淮采商城•凤台”是“淮采商城”向凤台延伸,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搭建的特定区域的网上政府采购平台。

第四条  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和凤台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为网上商城监督管理部门,凤台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为网上商城审计监督部门。

第五条  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网上商城的执行实施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品目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县政府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网上商城各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采购要求的,经县发改委批准可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管理


第八条  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活动。鼓励符合要求和具备条件的电商、厂商和经授权的实体店申请加入“淮采商城•凤台”供应商库。网上商城供应商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二)已在“淮南公共资源交易网•凤台”进行了实名登记的供应商;

(三)向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网上商城交易诚信保证金并签订《凤台县政府采购年度保证金协议书》;

(四)提交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电商、生产厂商或经授权的实体店供应商应对其所供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参数等在网上维护(上架),更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其他供应商可在网上商城对商品报价和参与竞价。

第十条  上架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二)国家对政府采购产品中强制执行节能、节水、环保的要求;

(三)供应商上架的产品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四)商城发布的商品价格必须按投标或协议要求执行,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五)厂家标配的商品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服从本条第四项的要求;

(六)供应商应保证商品库中商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商品供采购人选购。上架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供应商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商品进行更新;

(七)供应商的上架产品成交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性能正偏离的产品。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服务必须执行以下规则:

(一)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二)必须配合网上商城系统管理工作,对商品库商品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更新价格,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

(三)供应商对其商品按投标或协议承诺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协议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和服务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四)货款以商城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五)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诚信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报价资格,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并及时予以曝光。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采购人1年内对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投诉的,1次给予警告处理,2次取消其网上商城报价资格半年,3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凤台县政府采购活动,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对负有维护商品责任的供应商不及时维护产品信息的,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维护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维护网上商城的商品信息应取得商品生产厂商的授权(入围电商、生产厂商除外),弄虚作假取得授权或伪造授权扰乱网上商城商品信息的,没收其网上商城诚信保证金并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凤台县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网上商城产品价格维护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百分之五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处理,暂停其半年网上报价资格;对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百分之十以上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3年网上报价资格。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供应商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没收其诚信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3年供应商资格。

(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七)供应商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减收诚信保证金。

(八)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视情节酌情处罚。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批,落实资金来源后,采购计划经县发改委确定采购方式后下达至网上商城,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按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网上商城的采购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网上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商品,通过网上商城直接选择购买的行为。采购人直接在网上商城下单采购。

(二)网上比价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在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品牌、型号,系统将把所有供应商(包括电商)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后直接采购最低报价的产品。

(三)网上竞价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在网上商城录入采购需求,系统自动生成竞价公告,通过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发起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成交结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第十六条  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模板签订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货到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在网上商城确认收货、评价。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用先供货、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办理,货款结算采用单位公务卡或其他方式结算。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采购项目凭网上商城订单、发票、验收单入账,不需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网上商城供应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等工作。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网上商城的有关要求及承诺,交易中心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进行处理。网上商城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对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不履行采购合同或不按规定付款,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参与网上商城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采购人开展有关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淮采商城•凤台)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采购是指通过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公开发布信息,通过采购平台在线直接采购、比价、竞价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等。

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监督管理部门为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凤台县财政局,执行部门为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条 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适用于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通用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目录。

第四条  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实行计划采购与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计划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计划经县发改委确定采购方式进入淮采商城•凤台,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自行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采购人自行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中采购。

第五条  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实行网上直接采购、网上比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三种采购方式。

   (一)网上直接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直接在淮采商城•凤台上选定商品及供应商(包括电商),直接下单采购。

   (二)网上比价采购。采购人选定所采购商品的单一品牌或同参数多品牌(3个及以上),通过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系统筛选,将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直接采购最低报价的商品。

   1、单品牌比价。采购人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单一品牌产品,系统直接把所有供应商(包括电商)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直接采购最低报价的商品,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此方式采购人每月仅限1次。如采购人故意将项目拆整为零,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多品牌选参数配置比价。采购人登录陆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提交参数配置(该参数必须有3个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系统直接把所有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包括电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采购人直接采购最低报价的商品,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

  (三)网上竞价采购。采购人选择单一品牌商品或同一价格档次多种商品或多品牌同参数商品,采购人发布竞价公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价时段为3个工作小时,供应商竞价次数为≤3次。截止竞价时间结束,参与竞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系统自动延长1个竞价时段(3个小时),延长竞价时间结束后,只要有1家以上参与竞价,即可成交。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1、单品牌竞价。采购人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单一品牌产品,在淮采商城•凤台发起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均可参与竞价,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报价,报价最低者成交,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此方式采购人每月仅限1次。如采购人故意将项目拆整为零,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多品牌选产品竞价。采购人根据需求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的商品库中选择同一价格档次或根据参数选择同一配置的3个以上品牌产品,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发起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均可参与竞价,1家供应商只能就1个品牌参与竞价,3个以上不同品牌或3个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报价最低者成交,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

   3、多品牌选参数配置竞价。采购人在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提交参数配置,发起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均可参与竞价,1家供应商只能就1个品牌参与竞价,3个以上不同品牌或3个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报价最低者成交,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

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下,可选择单品牌比价和多品牌比价采购,也可以选择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商品须实行单品牌竞价,也可选择多品牌和参数竞价;单项或批量预算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须选择多品牌竞价和参数竞价。多品牌竞价的商品差价不得超过200,参数竞价不得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第六条  网上比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按照需求发起,依据规则,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规程为采购人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

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进入淮采商城•凤台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含电商、厂商)。

第八条  采购人在采购进口商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商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规定。采购人采购列入节能商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商品,应当在《节能商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十条  网上比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最低报价仍相同的按报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直接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人必须保证所采购的商品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否则成交无效,并追究采购人责任。

第十一条  网上比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成生采购结果公告,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定后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成交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告期限界满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打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模板与采购人商签合同。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凭网上商城订单、发票、验收单入账,不需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淮采商城•凤台的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成交供应商应凭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办理付款。货款结算采用公务卡或其他方式结算。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四条  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经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经县发改委确定淮采商城•凤台的采购方式后,直接下达到采购人在淮采商城•凤台的用户内,采购人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淮采商城•凤台采购系统,按照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品目,在线组织发起比价、竞价采购。没达到限额标准的,不需要采购计划,可以在淮采商城•凤台上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须按淮采商城•凤台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比价、竞价需求。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淮采商城•凤台提交的竞价项目需求,系统自动生成竞价公告,竞价公告经审核后发布,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淮采商城•凤台供应商方可进行竞价,电商的价格由系统自动抓取,最低价成交。

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和需求可随时提交比价采购项目,系统自动将所采购商品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最低报价成交,若最低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经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竞价公告发布后,采购人调整、修改、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由淮采商城•凤台管理员处理。

第十八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报价由网上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采购人按报价最低原则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完成网上采购后,10日内应在淮采商城•凤台系统在线对成交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否则系统将自动做出优质评价。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废标:

(一)项目竞价时段内没有供应商报价,自动延长1个竞价时段内仍没有供应商;

(二)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四)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淮采商城•凤台。厂商或其授权的供应商、电商可进行维护入围商品上架、图片、参数、报价等的信息,参与竞价;其他供应商仅能维护商品价格和参与竞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时限为3个工作小时,每家供应商在竞价时段内有3次报价机会,报价每次递减,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最终以最低报价参与竞价排序,低价成交。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提交比价采购商品后,系统自动抓取该商品的价格,按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只能采购最低报价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竞价、比价需求和报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供应商应与采购人联系,商签合同及供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操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淮采商城•凤台采购平台供应商库的建设和采购人、供应商的账号注册,负责淮采商城•凤台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直接采购、比价、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的执行,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报县发改委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竞价、比价产生的废标项目进行初审,报县发改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布竞价公告,发布比价、竞价成交结果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审批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进入淮采商城•凤台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内容,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负责淮采商城•凤台平台搭建模式、业务流程设计,出台淮采商城•凤台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监督处理采购人、供应商、交易中心的违规采购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处理淮采商城•凤台采购人、供应商投诉。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人提交的比价、竞价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处置淮采商城•凤台的废标项目。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据实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淮采商城•凤台”资格、禁止参加凤台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其诚信保证金、曝光,情节较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成交后不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不及时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不遵守服务承诺等违约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向采购人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的;

(五)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供应商被暂停资格时间结束后,被暂停供应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淮采商城•凤台供应商资格。交易中心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淮采商城•凤台供应商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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