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凤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编辑日期:2019-12-25 17:26信息来源: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褚燕阅读次数:字体【  

为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我委拟定了《凤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凤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1225日至20191231日,为期7日。公示期间,如对《凤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凤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县发改委联系。(地址:凤台县县政府C楼)

联系人:葛珊珊

联系电话:8685136

                 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225


 

凤台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凤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

1、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指定县粮食中心化验室为县级储备粮监测机构。

2、粮食质量监测时间。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每年检测时间不得迟于11月末。对轮入储备粮,检测时间安排入库后一个月内。对轮出储备粮,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开拍卖前完成。

3、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品质检测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4、县级储备粮品质要求。轮入的储备粮质量不得低于国标三等。粮食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小麦3年。稻谷2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3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小麦在3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

第三章 轮换时间规定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存储满三年后进行轮换。但对检测认定为“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的粮食,无论是否达到规定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轮换,承储企业可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轮换制度和方式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的制度,小麦每年轮换的数量由凤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粮年限和实际情况会同农发行、财政局上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制定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下达到有关承储企业。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要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进行,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实行按定价收购或抛售。

1、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县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委托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组织轮换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工作。

2、定价收购。在国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期间,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进行轮入储备粮的收购,如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县级储备粮,其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品种、同等级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责

1、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2、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统计县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及进度等情况;

4、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轮入粮食的验收工作;

5、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规定,对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规定,按照轮出粮食的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收回贷款;按照轮入计划,及时发放轮入粮食的储备贷款,并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1、在县下达的轮换计划内,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县级储备粮轮换办法规定;建立并完善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粮食出库,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请农发行贷款,组织粮食入库;

5、保证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

6、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上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7、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及时登记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8、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9、接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小麦出入库费用70/吨,稻谷出入库费用100/吨。轮换差价亏损和出入库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县财政。

2、县级储备粮在储存周期内的合理损耗暂按每年0.2%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补,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94/吨。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经综合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扣拨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2、轮换前未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的;

3、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4、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损失的;

5、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6、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存储库点的;

7、挤占挪用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的;

8、弄虚作假,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填报不真实的;

9、其他违反轮换管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凤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台县分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小麦每年轮换的数量由凤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粮年限和实际情况会同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局上报县政府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时轮换。县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经县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任务。

县粮食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县粮食局;县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亏损补贴来源、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县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