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09:38来源:凤台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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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凤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自202271日起,对全平时开发利用的防空地下室进行办理平时使用证

一、办理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全县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所工程)。

(二)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通知颁布的时间节点,实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类办理:

1.202271日以后新竣工的人防工程,工程隶属单位可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县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工程隶属单位将人防工程租赁给使用管理单位时,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202271日之前竣工的人防工程,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隶属单位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应整改并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202271日前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利于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使用管理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工程隶属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办理。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市凤台县县住建局办理事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材料填写样本(空白表格)下载填写后上传申请

方式二:现场办理请自行打印《凤台县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请材料》前往凤台县住建局七楼707人防办公室进行办理

办理时间

202271日起

四、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单位,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2.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已竣工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在首次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须提供市人防办签发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意见书》复印件。

5.网上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使用单位,需报送一份纸质版申请材料到县人防办进行备案。

五、责任追究

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须在202281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逾期仍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我办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2.凤台县人防工程消防与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

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凤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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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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