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9 16:52来源:凤台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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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政策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优待对象范围

一) 全国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的子女。

二)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的子女。

三) 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教育优待措施

(一)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西藏、新疆地区的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内地西藏初中班、高中班、中职班和内地新疆班、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安排到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习。

(二)在高等教育方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可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每年2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将符合条件的当年入学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印送教育部办公厅。每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将上述名单转发给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作者: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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