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9 16:52来源:凤台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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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政策参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规定执行。

(一)在高等教育方面。

1.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2.烈士、英雄模范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志愿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的,可免普通高考,保送录取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保送办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教育部制定。

3.选送优秀消防员到消防救援院校定向培养,相关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教育部联合制定。

4.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二)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 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可参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西藏、新疆地区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 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内地西藏初中班、高中班、中职班和内地新疆班、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安排到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习。

每年2月份,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将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信息印送教育部办公厅。每年3月份,教育部办公厅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作者: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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