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15 14:53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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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童**诊所                                            

资格证照名称:诊所备案凭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479134042117D2112                   

经营场所:凤台县关店乡**                                         

经营者:童**                                              

份证号码:340421****                         

联系电话:139****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关店乡街道的童**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童**在场,童保义现场提供了诊所备案凭证。在诊所内左侧货架上发现有:利丰® 维生素B12片,规格:100片,生产日期:20210928,有效期至:202308,产品批号:20210906,厂家:山西利丰华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9瓶;利丰® 维生素B1片,规格:5毫克×100片,生产日期:20220119,有效制至202312,产品批号:20220101,厂家:山西利丰华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4瓶;颐君®通窍鼻炎片,规格:12片/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11206,有效期至2023.11,产品批号:211204041,厂家: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1盒;在诊所制药、配药区内,发现有:圣鲁®氨甲苯酸注射液,规格:5支/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产品批号:2011121,厂家: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共7盒;神威®参麦注射液,规格:10ml×6支,生产日期:2019年12月02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产品批号:191202B1,厂家: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3盒;东方明®酚磺乙胺注射液,规格:2ml:0.5g×10支,生产日期:2021.03.09,有效期至2023.03.08,产品批号:21030972,厂家: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2盒;菲得欣®盐酸氨溴索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生产日期:2021.10.11,有效期至:2023.10.10,产品批号:2110113102,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共2盒。检查时上述药品均超过有效期仍在销售、使用2024年1月3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扣押、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童**诊所办理了诊所备案凭证,于2019年开始从事诊所经营活动。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凤台县关店乡**童**诊所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有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利丰® 维生素B12利丰® 维生素B1片、颐君®通窍鼻炎片、圣鲁®氨甲苯酸注射液、神威®参麦注射液、东方明®酚磺乙胺注射液、菲得欣®盐酸氨溴索氯化钠注射液仍在销售、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利丰® 维生素B12购进价格2.6元/瓶,销售价格是6元/瓶,共购进10瓶;利丰® 维生素B1购进价格是1.4元/瓶,销售价格是2元/瓶,共购进10瓶;颐君®通窍鼻炎片购进价格2元/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共购进10盒;圣鲁®氨甲苯酸注射液购进价格3.8元/盒,销售价格是4元/盒,共购进5盒;神威®参麦注射液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共购进5盒;东方明®酚磺乙胺注射液购进价格2元/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共购进5盒;菲得欣®盐酸氨溴索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价格1.55元/盒,销售价格是2元/盒,共购进5盒;当事人说每次销售、使用药品时都会检查有效期,上述药品销售、使用时都是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还没有销售、使用,销售、使用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2.5元,未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诊所备案凭证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信息;                                2、童保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主体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童**诊所现场正在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童保义诊所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5照片1份,证明童**诊所现场正在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6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2024〕丁-103-2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财物2024〕丁-103-2,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书面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在该申请中当事人陈述了其诊所位于凤台县关店乡街道,由于诊所位置不好,且因煤矿开采地面沉陷,村里近一半人搬迁,诊疗收入很少。家中还有父母亲,年龄较大,父亲患多种慢性疾病,母亲有精神病,每日都需用药,家庭确实比较困难。请贵局考虑上述原因,我也是初次违法,且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少、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恳请贵局对我减轻处罚。

2024年2月26日,本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进行了核实,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属实。

2024年3月4日,经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2024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2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件调查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又属于初次违法,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少,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售出、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利丰® 维生素B129瓶利丰® 维生素B14瓶、颐君®通窍鼻炎片1盒、圣鲁®氨甲苯酸注射液2盒、神威®参麦注射液3盒、东方明®酚磺乙胺注射液2盒、菲得欣®盐酸氨溴索氯化钠注射液2盒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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