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55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4:45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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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丁集镇**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40421MJA9068629

住所(住址):淮南市凤台县丁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9

联系电话:15****5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丁集镇**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负责人王*在场,在对该幼儿园进行检查中发现幼儿园食堂内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做中餐,食堂门口、食品储藏室都没有安装挡鼠板,没有配备任何防鼠的设备或设施。同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开学以来,就没有在幼儿园食堂门口、食品储藏室安装挡鼠板,没有配备任何防鼠的设备或设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信息;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4〕5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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