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88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14:04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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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古店乡未来星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号: 教民13404****48

 :凤台县古店乡****

举办者: 李*       

身份证号码: 3404*****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堂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公示厨师的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有效期一年,已超过健康证有效期。另外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记录,该园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十四条第三款、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食堂开办于2019年9月18日,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当事人食堂内正在从事备餐操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当事人因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而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忙于教学管理工作,未给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足够重视所致。截至案发,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凤台县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食堂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而上岗的案件线索来源;

2、《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食堂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而上岗的事实及原因;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88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学校食堂经营主体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当事人未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食堂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而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食堂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而上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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