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87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14:07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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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顾桥镇精育才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号: 教民1340****1号

住所(住址): 凤台县顾桥镇***

举办者: 王*        

身份证号码: 34042******

2024年3月5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台县顾桥镇**台县顾桥镇精育才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采购的有净含量4.5升的金龙鱼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该幼儿园负责人王云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食堂开办于2020年4月2日,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食堂采购位于食品储藏室的4.5升金龙鱼牌食用植物调和油,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于食品进货查验工作重视不够所致。截至案发,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凤台县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案件线索来源;

2、《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及原因;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87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采购食材时做到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确保在校学生的食品安全权益,当事人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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