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120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5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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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关店乡***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1MA2UJA8Q2C                

住所(住址):凤台县关店乡***                        

经营者: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9                               

联系电话:186****1                                                 

2024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台县关店乡***凤台县关店乡葛**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葛**在场。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冷库门口的左边的货架上堆放的有:香铭来®脆皮年糕,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安徽泓祥白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共3袋;香铭来®玲珑薯塔,净合量: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2101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安徽泓祥白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共7袋;安泰隆汉堡面包,净含量:390克,生产商:合肥爱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67号3号楼,生产日期:20231126,保质期:A,常温保存:(4月份-10月份)7天,(11月份-3月份)9天;B,-18℃冷冻保存90天,解冻后常温保存时间为36小时(包括解冻时间),共11袋。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2024年3月17日,本局立案调查。2024317日至20244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凤台县关店乡葛**冷冻食品经营部门口,以别人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香铭来®脆皮年糕10袋,进货价7.5元/袋,销售价是9元/;购进香铭来®玲珑薯塔10,进货价8元/,销售价是10元/;购进安泰隆汉堡面包20,进货价3.5元/,销售价是4元/;上述食品购进时间已忘记,购进票据已丢失。至案发时,销售上述食品的经营额共计270元。已售出的都没有超过保质期,尚未售出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香铭来®脆皮年糕3袋、香铭来®玲珑薯7袋安泰隆汉堡面包11袋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27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2024〕丁-317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凤市监扣押2024〕丁-31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和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数量、价格、违法经营额和获利情况。

2024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120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书面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在申请中,当事人陈述了由于近年市场竞争比较大,其食品经营部一直生意都不是太好,今年生意比往年更差一些。放在冷库货架上的东西没有及时检查,疏于管理,导致过期食品的出现。申辩的理由:自己是初次违法,且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都未出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恳请局对减轻行政处罚。2024年4月15日,本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核实,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属实,采纳了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2024年4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件调查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性,货值金额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采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第一百二十二条“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铭来®脆皮年糕3袋、香铭来®玲珑薯7袋安泰隆汉堡面包11袋2、罚款5000元

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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