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凤台可信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WFXA48A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3404******5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散装水饺柜台上发现有散装食品标签“手工素水饺”内容:“产地:凤台县龙祥花园 配料:韭菜,菜芯 产品类别:手工水饺 生产日期:2024.12.10 保质期:30天 销售商:可信购物中心 电话:138****91 经营者电话:138*****0”,未发现该商品。当事人称该商品已于2024年12月20日前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2021年3月12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购进散装冷冻水饺对外销售,进货时无相关凭证,当事人12月17日在店内想投诉举报人销售时,散装食品的包装袋上未按规定张贴标签。销售散装水饺分别为手工素水饺,进价8元/袋,售价9.9元/袋;手工荤水饺 进价12元/袋,售价13.9元/袋。至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已无上述散装水饺销售,仅在柜台上留有部分标签。当事人无销售记录,销售散装水饺货值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委托代理人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检查时停止销售散装冷冻水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时包装袋上未按规定张贴标签的事实。
2025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仅散装食品标签张贴位置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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