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346号
当事人:凤台县古店乡**牛养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NGCBL3E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
经营者:童**
身份证号码: 34042*****X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3、2024年度年报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注册成立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未分别在2024年6月30日、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出现上述事实,是由于当事人对年报相关规定不够重视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信息案件的线索来源;
2.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综合查询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信息的事实及原因;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346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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