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15号

发布时间:2025-08-28 15:55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事人:凤台县**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21774991549H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

法定代表人:童*       

 身份证号码: 3404******8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无清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工作人员健康证超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填写且无2025年度记录、更衣室无工作服下水道不通问题。并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生产过期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无专人管理无使用记录、人员健康证到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无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更衣设施与员工人数不匹配、作业区域工作人员未着工作服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5.1、7.1、1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厂区存在包括化验员证不规范、无清洁剂或消毒剂使用记录在内的9个问题,并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前改正。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无消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工作人员健康证超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更衣室设施与员工人数不匹配;作业区域人员未着工作服问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事实。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整改情况报告,复查发现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清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工作人员健康证超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更衣室设施与员工人数不匹配;作业区域人员未着工作服的案件线索来源;

2.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6号)、《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问题反馈表》(编号:34042**025040300006)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清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工作人员健康证超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更衣室设施与员工人数不匹配;作业区域人员未着工作服的事实及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事实;

3.《凤台县佳友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复查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5年8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15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构成无清洁剂消毒剂使用记录、工作人员健康证超期、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更衣室设施与员工人数不匹配;作业区域人员未着工作服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八)(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