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14号
当事人:凤台县**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21336859820K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
经营者:常**
身份证号码: 34042******4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更衣室墙面屋顶有灰蜘蛛网、无洗涤剂消毒剂记录等问题。并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当事人上述问题已完成整改。另,发现当事人检验室存在卫生未清理、杂物堆放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3.2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注册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于2025年4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就上述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另外发现当事人检验室存在卫生未清理、杂物堆放的问题。当事人着手整改工作,并于2025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一份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4号)、《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问题反馈表》(编号:340421***040200004)、现场检查笔录(日期:2025年5月8日)各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室未清理杂物堆放案件线索来源;
2、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整改报告(日期:2025年4月20日)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室未清理杂物堆放的事实及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3、整改报告(日期:2025年7月4日),证明当事人检验室未清理杂物堆放问题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5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14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的规定,构成检验室未清理杂物堆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应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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