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379号
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THE1H33
住所(住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34042*******3
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CG061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缺少台鲜牛肉、羊肉账记录及检验检疫合格证、肉制品品质合格证,冷冻鸡翅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予以签收,后续提交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部分进货票据。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的肉制品及肉类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中,进货凭证信息不全,部分肉制品及肉类缺少进货凭据,进货台账记录仅记录简单名称、数量,未记录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缺少调味料等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信息记录。记录日期是从2025年8月9日开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鲜牛肉及鲜猪肉的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当事人正在经营中,经营现场已拍照。
经查: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在购进新鲜肉制品时未按规定索取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进食品原料、调味料等预包装食品时未按规定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且未保留进货凭据。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CG0612号),责令当事人改进货查验不全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未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代理人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5〕CG0612号)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的行为及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现场无法提供索票记录及相关证件资料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肉制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原因及事实。
2025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5〕37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购进肉制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经营场所环境及经营过程进行管理和检查,按法律要求销售食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7】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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