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6〕133号

发布时间:2026-08-07 15:27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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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道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849142562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忠

身份证号码:340421*****1417

2026年5月9日,我局对位于凤台县桂集镇***的凤台县道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别编号:0201,类别名称: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菜籽油(分装)、大豆油(分装)、葵花籽油(分装)、玉米油(分装)、芝麻油。其三楼成品库内有标称为:“道化”牌、净含量:2.5L、生产商:凤台县道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标称为:“道化”牌、净含量:2.5L、生产商:凤台县道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三份。自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别编号:0201,类别名称: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菜籽油(分装)、大豆油(分装)、葵花籽油(分装)、玉米油(分装)、芝麻油。当事人为丰富产品拓展市场,于2025年3月开始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曾于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行为责令改正,至2026年5月9日当事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及拒不改正情况。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67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告〔2026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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