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不罚〔2026〕243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15:09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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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凤台县小李百货超市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PCUP00R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               

经营者:米*侠                            

公民身份号码:340421******5421                                 

2026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刘集镇****的凤台县凤台县小李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有该超市经营者*春侠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内食品货架上发现有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果言季牌食品名称:芒果干,产品类型:果脯类;净含量:13克,生产日期:2025/09/28;保质期:10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5袋;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过保质期进行扣押;当事人对此次检查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本局2026年8月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8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从凤台经济开发区顺德食品经营部购进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果言季牌芒果干(净含量:13克,生产日期2025/09/28;保质期:10个月;) 20袋在其超市销售;购进价格:0.7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5袋;尚未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5袋,被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4日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5元,未获利;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解除扣押措施并归还当事人,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

3、《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实物及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的事实;

4、供货方《营业执照》图片、进货单据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9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凤市监不罚告(2026)243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时,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说明问题。无主观故意性且过期食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少,初次违法且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附件1第5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6年9月2日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对当事人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留存归档。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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