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办理

发布时间:2026-08-31 17:15来源:桂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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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婴儿出生后30日内,需向婴儿父母任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经常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由婴儿父母到派出所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2、婴儿出生登记应以出生医学证明记录的内容为准。姓名登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可随父姓或随母姓或父母双方姓氏(特殊原因的,需由婴儿入户地村(居)委会或婴儿父母所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民族成份登记,应是国家认定的民族族称,依据父母亲民族成份确定,父母亲民族成份一致的随父母;父母亲民族成份不一致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商定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成份登记,登记后的民族成份原则上不予变更。籍贯登记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应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

3、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居民家庭户口、一方为居民集体户口的,婴儿应随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名下无房产的,经单位同意,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母一方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不再出具婴儿未在另一方入户证明,派出所需登录全国人口库进行婴儿入户情况核查(婴儿父母系外国籍除外),并将核查情况、核查时间及核查人在《户口申报表》备注栏加以备注。

5、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及出生住院记录等。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母亲一方信息的,不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6、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保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7、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同时,查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按月通报所属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生登记业务办结后,需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已入户章,申报人需在常口表上签字确认。

8、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十四周岁以下的,应提供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出生证明编号”栏填写“无123456”,“出生证签发日期”栏填写入户时间。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比照“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

9、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地国家为美国、加拿大、香港等除外),回国(入境)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在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10、婴儿出生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户籍内勤直接按出生入户办理;超过一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

11、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再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婚生出生申报

(1)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出生申报

(1)申报人申请(说明非婚生的原因);

(2)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还应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及出生住院记录等)。

3、国(境)外出生申报

(1)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4、婴儿父母双方是单位集体户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4)房产部门出具婴儿父母在本市名下无房产证明;

(5)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6、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原籍户籍已注销证明;

(6)部队出具婴儿父母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7、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

(1)申报人或婴儿父亲申请(说明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2)申报人及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4)出生住院记录(加盖出生医院公章);

(5)社居委、乡镇街道及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母亲基本情况及婴儿出生情况的证明;

(6)相关证明人谈话笔录(包括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7)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综合报告。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由派出所前台窗口直接办理。


作者: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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