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职业能力培训包括残疾人的职业适应性训练、在岗培训、定向岗位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开展的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向愿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相关知识与技能,并颁发相应证书的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就业需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4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愿意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须到认定许可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或补贴培训:
(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经国家或省、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该机构应持有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残疾人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培训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行报名推荐制度。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培训推荐介绍信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七条残疾人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后,批准机构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培训费用(含学杂费、资料费、材料费、技能鉴定费)。
具体职业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详见该年度《淮南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工种及补贴标准》。
第八条残疾人参加培训期间,根据出勤天数,可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含误工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等),标准另订。
第九条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向残疾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花名册、培训推荐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复核。
(三)审批。残疾人联合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报同级财政审批。
(四)培训补贴的发放。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原则采用“先培训、后拨经费”的办法。经同级财政审核批准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单位。
第十条残疾人免费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补贴资金从省级转移支付的培训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区按5:5的比例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凤台县全额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残疾人就业供求状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训工种或项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活动,提高残疾人培训后的就业率。
第十二条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残疾人培训资金的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残疾人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并推荐残疾人参加相应的技能评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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