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第14号
凤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8〕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600号。
(三)批准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四)批准用途:凤台县2018年第2批次(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所有权人:桂集镇彭伍村、勇敢村。
(二)位置:桂集镇彭伍村、勇敢村。
(三)地类:集体农用地。
(四)面积:彭伍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4.1670公顷(362.505亩),全部为耕地;
勇敢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9.9799公顷(149.6985亩),全部为耕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标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 〔2015〕95号)规定标准。
(二)安置途径:
土地征收采取货币安置。符合《关于印发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2007〕45号)和《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凤政〔2018〕41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本批次用地的相关权利人未申请行政复议者,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