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5 17:07来源:凤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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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14号)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 500 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620元/人/月,以上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其他家庭扶助金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二、资金来源

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2022年省级提标所需资金于2023年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内容,严格执行政策口径;要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防止冒领、错发等情况。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管理,落实好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作者: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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