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5〕29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5〕29号
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TTPY56,法定代表人:缪新凤,现场负责人:刘文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
接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推送: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协议减排措施(11月1日该企业协议减排措施为停产,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废气排放口烟气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浓度与近期正常生产时基本一致,疑似未落实停产措施)。
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5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停产减排措施一事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料调阅,该公司2023年6月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0421MA2MTTPY56001Y,有效期为:2023年6月11日-2028年6月10日。排污许可证第十页明确要求企业按照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结合企业应急预案实施,注:特殊情况指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安徽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推送2025年11月1日该企业协议减排措施为停产,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废气排放口烟气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浓度与近期正常生产时基本一致,疑似未落实停产措施。2025年11月1日,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监测数值为正常生产运行数值,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日排放总量分别为0.00409t、0.02682t、0.04709t,正常排放污染物。2025年11月2日数据从12点开始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监测数据开始下降,含氧量上升,烟气温度值、烟气流速值、烟气湿度值逐步下降。晚上17点含氧量数值上升至20,1%,烟气温度下降至34.9℃,烟气流速下降至2.89m/s,烟气湿度下降至3.9%,已停炉。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日排放总量分别为0.00280t、0.02275t、0.03319t。2025年11月3日00:00,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数值已全部归零。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从国发平台调取数据与cems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一致。经现场查看,企业已停炉停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 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停产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停产减排措施的事实;
证据3.刘文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刘文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文开的身份信息及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证据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证据5.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取排污许可证部分材料1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1月1日-11月3日)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证及未落实停产减排措施监测数据的情况;
证据6.《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文开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刘奎的身份和资格等;
证据8.刘文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凤台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
证据9.刘文开提供的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停产报告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响应安徽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措施和C级企业轮停计划的时间情况;
证据10.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大气股提供的凤台县砖瓦窑企业轮停计划表1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企业减排措施及管控方式表1份,证明了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轮停计划时间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以及管控方式的应落实的情况;
证据11.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证据12.《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1份、《淮南市2025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1份,证明安徽省日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落实的减排管控措施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5〕3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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