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5〕30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5〕30号
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01GG0W,法定代表人:陈雷雨,现场负责人:陈雷雨,地址: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西林村四联队。
2025年11月3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11月2日00:00废气排放口停产减排期间,污染物正常排放。执法人员对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室对CEMS连续监测系统进行历史数据进行调取,2025年11月1日,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监测数值为正常生产运行数值,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日排放总量分别为0.004t、0.059t、0.043t,正常排放污染物。2025年11月2日数据从9点开始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监测数据开始下降,含氧量上升,烟气温度值、烟气流速值、烟气湿度值逐步下降。下午16点含氧量数值上升至20,7%,烟气温度下降至18℃,烟气流量下降至227.7m3/h,烟气湿度下降至3.7%,已停炉。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日排放总量分别为0.002t、0.028t、0.019t。2025年11月3日。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数值已全部归零。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从国发平台调取数据与cems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一致。查阅企业资料,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要求按照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结合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陈雷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雷雨的身份信息;
证据2. 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停产减排期间,污染物正常排放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取排污许可证部分材料1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1月1日-11月3日)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省、市环保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结合企业应急预案实施)以及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情况;
证据5.凤台县砖瓦窑企业轮停计划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为轮停以及轮停计划时间的情况;
证据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 2025年第5期 橙色预警》1份,证明了淮南市市环保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31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雷雨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证据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刘奎的身份和资格等;
证据10.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证据11.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凤台县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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