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5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5号
安徽嘉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TA570X0,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XX处。
我局于2025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信访投诉,2025年11月2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拌合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拌合站一侧沟渠内水体呈现乳白色,经排查是路基施工03标段项目拌合站的泥浆废渣经雨水管网排入距离项目点旁6米的一处沟渠内,导致沟渠水体呈现乳白色。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情况;
2.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刘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郑某某的身份;
3.2025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拌合站泥浆废渣流入沟渠一事进一步调查询问的情况;
5.照片证据4张,证明亮证执法及对你拌合站检查的情况;
6.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段合同文件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段承包人的情况;
7.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段项目工程混凝土拌合站的生产运输、设备租赁合同,证明安徽嘉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路基施工03标拌合站的关系以及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
8.淮南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和引发信访投诉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张驰、柏婉清、郑静雅的身份;
10.2025年11月10日该单位提供的结算单及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运行拌合站相关费用的结算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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