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同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4-09 17:28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69

 

淮南市同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YWA82R,法定代表人高XX,地址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XXXXX队。

20252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信访投诉,通过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筛查,发现淮南市同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2月7日15时42分皖D55505、2024年2月19日9时27分皖D39540两辆车的检测报告中CALID和CVN编码相同的情形,通过调阅相应车辆检测过程历史视频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公司涉嫌在上述2台车辆进行OBD检验时使用了OBD干扰设备,并出具OBD检测结果“合格”的虚假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企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XX、张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张X职务证明一份,证明公司主体资质和高XX、朱XX、张X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6年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提取公司2024年全年环检监控时间录像存储硬盘的情况

3.2026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发现公司疑似出具虚假车辆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4.2026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公司在2台车辆进行OBD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设备”的情况及“OBD干扰设备”对OBD检测结果的影响情况、环检收费情况;

5.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公司在OBD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设备的情况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2份,证明公司对2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的车辆收费情况;

7.企业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公司对2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通过OBD检查,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公司使用OBD干扰设备进行OBD检测的视频证据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信访投诉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63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鉴于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新旧裁量规定衔接期间,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并依据兼旧从轻原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47

 

作者:党言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