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凤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凤台县住房保障中心
受理地点:凤台县各乡镇社区
咨询电话:0554-8610264;
监督电话:0554-8611618
凤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1(公租房配租):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5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6166.4元,含16166.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25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6倍(低于60624元,含6062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二)在凤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或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县区、园区工作。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025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6倍(低于60624元,含60624元)。属于县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五)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
在保证以上人员住房需要的基础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申请条件2(租赁补贴):
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5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6166.4元,含16166.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5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30312元,含30312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3.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县外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县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不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县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2.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已在本县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县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县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6.2025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30312元,含30312元)。
7、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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