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11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11号
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679125505,法定代表人王X,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6号路北侧。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信访投诉,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厂内在建船舶2台,现场正在进行船体刷漆作业,现场有正在使用的油漆桶,油漆名为:铁红醇酸防锈漆。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移动式漆雾净化器收集废气。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该单位提供的王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王X、石X身份以及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
2. 2026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废气的事实;
3.2026年3月10 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废气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X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了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废气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的情况;
7.2026年3月16日该企业提供的《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新建船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该企业新建船厂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及对刷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的要求;
8.2026年3月16日该企业提供的《新建船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证明该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05t/a;
9.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申请核实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用地范围是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复函》,证明该企业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0.投诉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静雅、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12.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凤)罚〔2025〕4号)信息公开材料一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元整(¥72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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