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皖淮南环(凤)罚〔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37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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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13

 

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717500832,法定代表人:王某,现场负责人:韩某,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某某村。

接网络舆情:凤台创赢混凝土肆意排污,厂区后空地成“污染重灾区”,长期漠视环保法规,将生产固废与洗罐废水肆意倾倒于厂区后方空地。

2026年4月1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场负责人:韩某,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某某村,经营范围:混凝土制造销售。

检查发现,视频中反映的地点位于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东侧厂区地面多处呈白色。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3月中旬对其沉淀池底部进行清淤,将沉淀池底部清理出的废料堆放在厂区东侧,一部分倾倒在了东侧厂区外的自然沟中。截止2026年4月1日检查时,厂区东侧堆放的废料已经清理,目前厂区东侧堆放有废弃的铁皮挡板、废旧铁管、钢筋,但沟渠中仍有残留的少部分白色废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韩兵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现场负责人韩某的身份信息;

2. 2026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沉淀池废料倒入厂区外自然沟中的事实;

3.网络舆情反映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一份;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某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沉淀池中废料倒入厂区外自然沟中及亮证执法的情况;

6. 2026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沉淀池中废料倒入厂区外自然沟中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亮、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8.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11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3600.00元(贰万叁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作者:党言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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