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X利皖淮南环(凤)罚〔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38来源:淮南市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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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环()罚〔202614

 

X利:

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10xxxxxx,地址: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XX村。

接信访件:群众表示,凤台县岳张集镇张集矿雪窑为一处废弃窑厂,近期有人员向该废弃窑厂运送煤矸石并露天堆放。

2026年3月19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群众反映的废弃窑厂为凤台县岳张集镇建材厂,该窑厂现已停产废弃,执法人员经现场查看,未发现窑厂内有矸石堆放。经对周边进行排查,发现废弃窑厂外西南侧空场地内露天堆放矸石,约400吨,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岳X利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场地负责人岳X利的身份信息;

2. 2026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建材厂外面西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矸石约400吨,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3.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场地负责人岳X利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岳X利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建材厂外面西南侧场地内露天堆放矸石的情况;

6.岳张集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建材厂外面西南侧场地相关情况说明;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亮、张驰的身份和资格等;

8.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6〕1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 “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800.00元(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作者:党言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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