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6〕146号

发布时间:2026-07-07 10:34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当事人:凤台入圣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P3TAP8K

住所(住址):凤台县丁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06******0

联系电话:152******0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入圣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经营者圣*在场,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膜,净含量:25g,生产商: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04,共1盒,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包装:合格21S21 20260119;自然堂玫瑰花瓣润泽焕颜面膜,净含量:80g,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丽丰路12号,产地:上海合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03,执行标准:QB/T2872,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20250427 14U09,共1盒;NUOMANTI®诺曼缇,焕颜水光霜,净含量:85g,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益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商业南街2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10,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092401 2025/09/23,共1盒;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套盒,产品名称: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滋芸舒颜美肌溶媒液,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净含量:0.1g×10支,滋芸舒颜美肌溶媒液,净含量:3ml×10支,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至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39号登骏数码中心5座101(1楼,2楼,3楼,6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37,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P2305090504 2026/05/08,共3盒。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仍在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同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取得凤台入圣美容馆的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凤台县桂集镇一代理商处购进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膜5盒、自然堂玫瑰花瓣润泽焕颜面膜5盒、NUOMANTI®诺曼缇焕颜水光霜5盒、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滋芸舒颜美肌溶媒液10盒用于销售,截止到案发时尚未售出的已超出使用期限的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膜1盒、自然堂玫瑰花瓣润泽焕颜面膜1盒、NUOMANTI®诺曼缇焕颜水光霜1盒、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滋芸舒颜美肌溶媒液3盒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售出的上述化妆品都在使用期限内,未售出已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240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件提取单1份、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6〕丁集-60601号)及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凤市监财〔2026〕丁集-60601号),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数量、价格、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2026年6月12日,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在申请中当事人陈述了其平时既要经营店铺,又要照顾在凤台上学的孩子,以致日常经营时疏于管理,导致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有及时处理。对于这次给予的处罚,本人能理解也认同。愿意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改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申辩的理由:现在小孩在凤台上学,各种费用难以承担,店铺生意非常差,经济上面非常困难。请贵局考虑到其店里和家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减轻行政处罚。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属实,采纳了当事人申请的理由。2026年6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2025年6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6〕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化妆品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纳《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膜1盒、自然堂玫瑰花瓣润泽焕颜面膜1盒、NUOMANTI®诺曼缇焕颜水光霜1盒、滋芸舒颜美肌冻干粉+滋芸舒颜美肌溶媒液3盒;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

作者: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