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凤台县关店乡宋**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PHYQE91
住所(住址):凤台县关店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6
联系电话:133*****7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关店关店乡宋**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负责人宋**在场。在进店后南侧货架上发现有: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水果香型),备案人/生产企业: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EXP):2026/01/26,共3瓶;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椰油香型),限期使用日期(EXP):2026/04/13,共1瓶;妮维雅®云柔植萃氨基酸洁面泡泡(光彩焕亮一新配方),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602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20400,备案人/生产企业: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1659号,限期使用日期EXP20260401,净含量180ml,共3瓶。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仍在销售。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同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5月19日取得凤台县关店乡宋**商店的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凤台县送货车来超市推销时购进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水果香型)进价是11.5元/瓶,售价15元/瓶,共购进5瓶,售出2瓶;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椰油香型)进价是11.5元/瓶,售价15元/瓶,共购进5瓶,售出4瓶;妮维雅®云柔植萃氨基酸洁面泡泡(光彩焕亮一新配方)进价是28.5元/瓶,售价45元/瓶,共购进5瓶,售出2瓶。截止到案发时尚未售出的已超出使用期限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水果香型)共3瓶;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椰油香型)共1瓶;妮维雅®云柔植萃氨基酸洁面泡泡(光彩焕亮一新配方)共3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事化妆品销售时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及时查看化妆品有效期。截止到案发,上述已售出的化妆品均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75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件提取单1份、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6〕丁集-605号)及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凤市监财物〔2026〕丁集-605号),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数量、价格、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的申请,在申请中当事人陈述了其本人是农村人,家境贫寒,文化水平较低,在当地开了一家百货店维持生计,近几年受疫情影响生意一直不好。申辩的理由: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改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恳请我局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本局于当日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核实,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属实,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2026年6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2026年6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6〕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化妆品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纳《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水果香型)共3瓶;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椰油香型)共1瓶;妮维雅®云柔植萃氨基酸洁面泡泡(光彩焕亮一新配方)共3瓶;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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