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5 15:43来源:凤台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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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教秘财〔2023〕41 号)

 

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学前教育阶段

1

服务性收费

1)

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据实收取

幼儿园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幼儿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幼儿,间接侵吞幼儿伙食费;对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幼儿园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2)

延时服务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延时服务收取的费用

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代收费

1)

校车费

幼儿园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幼儿提供校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据实收取

 

2)

课外教育活动费

幼儿园在组织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等课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而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

据实收取

幼儿园应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幼儿园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课外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应由幼儿园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严禁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课外教育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作者: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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