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6〕182号
当事人: 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PLX745R,
经营者:李**,经营场所:凤台县大兴集乡大兴街上(原凤台县大兴集乡撤乡设镇,整建制设立凤台县大兴镇,辖区范围不变,以下文书统一规范表述为凤台县大兴镇),
身份证件号码:34122*****516。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6月25日9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大兴镇大兴农贸市场北头西侧李**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检查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化妆品:卡姿兰水雾密粉(01冰肌色)1盒, 净含量:9g,限用日期:20260428,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爱倩库拉索芦荟水釉光感粉底霜1盒,净含量:50g,限用日期:2028/07/25,该化妆品备案号与实际不符;薇薇安牌潘多拉香水1盒,净含量:30ml,限用日期:2029.05.07,该化妆品包装上未见备案号;Mo Rafael清檀香型护手霜,净含量:80g,限用日期:2027.11.08,该化妆品包装上未标注其备案的安全警示用语“如不慎入眼,请用清水冲洗”。以上化妆品中有爱倩库拉索芦荟水釉光感粉底霜和薇薇安牌潘多拉香水,这两种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了备案情况相关凭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同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8月12日,本局办案人员经过了现场检查、现场依法扣押、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证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 2024 年下半年从他人经营店铺临时调货购进卡姿兰水雾蜜粉 1 盒,进货单价 35.00 元 / 盒,销售单价 60.00 元 / 盒;该产品净含量 9g,限用日期至 2026 年 04 月 28 日,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另于 2025 年 3 月从亳州市蒙城县佳明日化店购进两款化妆品:一是爱倩库拉索芦荟水釉光感粉底霜 3 盒,净含量 50g,备案号粤 G 妆网备字 2021613819,备案人 / 生产企业为珠海市嘉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货单价 6.00 元 / 盒,销售单价 10.00 元 / 盒,至案发时已售出 2 盒;二是薇薇安潘多拉香水 1 盒,净含量 30ml,进货单价 10.00 元 / 盒,销售单价 16.00 元 / 盒,委托方为广州香泽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2026 年 8 月 7 日,本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开展核查,检索不到涉案产品爱倩库拉索芦荟水釉光感粉底霜、薇薇安潘多拉香水的备案记录。当事人自述因保管不善,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对应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本案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 106 元,当事人违法获利 8 元。
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 Mo Rafael 清檀香型护手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违法情形。本局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依法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将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身份及经营者基本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及未备案化妆品的进货渠道、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获利、无法提供供货资质及进货票据等全部违法事实。
3、调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以及截至查询之日未查询到当事人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4、证据提取单五份五张(涉案物品照片、召回公告图片),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外观样貌、产品信息、涉案状态及相关召回公示情况,佐证本案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核查截图2份2张,证明涉案两款化妆品无备案信息。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佐证其无法履行进货查验、留存供货凭证及资质材料的违法事实。
7、经营者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家庭及经营困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存在实际困难,可作为本案裁量从轻处罚的参考依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6年9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6)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过期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核查,主动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有效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居住地村委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并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承办人于2026年8月13日对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了复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法可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卡姿兰水雾蜜粉、爱倩库拉索芦荟水釉光感粉底霜、薇薇安牌潘多拉香水化妆品各一盒。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福海园东门南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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