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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凤台县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3日      

 

凤台县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

 

为适应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大力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速集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2315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凤政办秘〔202122号)等规定,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凤台县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凤台县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凤台县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注册地在凤台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的新增支出,由县政府按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县政府按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6.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企业股改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的奖励200万元;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7.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4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和转板上市(挂牌)

8.我县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00万元。

9.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五)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10.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1.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于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3.我县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含)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含)及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奖励。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4.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5.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手续。

16.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

17.上市(挂牌)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我县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由我县财政依规给予一定奖励。

18.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我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9.我县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附则

20.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21.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县财政负责兑现。企业符合第7—13条(第11条除外)、第20条中多项奖励政策条件的,以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限,不得重复享受。

22.企业享受本上市政策,如发生上市(挂牌)企业将总部迁至县外、骗补等情形,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补助的,予以收回。

23.对募集资金投资在凤台县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24.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25.企业上市(挂牌)前,须到县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纳入奖补范围,否则不予奖励;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如发现企业及法人、股东有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贷款,取消奖励资格,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26.企业已享受上级有关上市(挂牌)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我县奖励政策。

27.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文件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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