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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政府研究同意,现《凤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凤台县人民政府 

20231011日   


凤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凤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 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有效期5年。县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低于6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近1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县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县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县内外先进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七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受理、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公示、审定等。

第十一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选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经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评审报告送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县长质量奖拟奖励组织候选名单,提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组织名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组织名单,并组织核实相关异议,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后5年内,每年12月底前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近5年内的获奖组织每年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对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市级质量奖。荣获中国质量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荣获淮南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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