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台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凤台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县政府授权凤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由县直部门监管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第二条 县国资办负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重要事项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事项须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报告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以下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企业经营、发展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发行公司债券;
(三)企业(或子公司,或与子公司共同)新设公司;
(四)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在本企业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进行的投资,单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五)企业其他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六)企业用本企业资产担保进行融资,融资额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为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七)企业产(股)权收购等资本运作方案;
(八)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九)企业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十)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单项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十一)企业拟投资股票、期货、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十二)企业进行大额(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0.2%)捐赠;
(十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十四)其他须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须报县国资办审核
(一)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在本企业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进行的投资,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三)企业其他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四)企业用本企业资产担保进行融资,融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五)企业转让单项价值20—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六)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出租房屋超过100平方米,对外出租土地超过1亩,其他固定资产超过50万元的;
(八)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标准;
(九)其他须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须备案
(一)企业和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企业与子公司之间,企业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四)企业全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六)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七)企业确需变更会计政策、资产核算方法、合并报表范围、财务快报、国家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八)企业转让价值(单项价值和批量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下的固定资产;
(九)企业出租房屋在100平方米以内,对外出租土地在1亩以内,其他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内的;
(十)县国资办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批、审核、备案程序
第七条 审批、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
审批、审核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须报经县政府审批的事项,需先报县国资办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县国资办在接到企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
第九条 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县国资办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县国资办应及时告知。
第十条 企业在决定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按本规定应向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应由企业(集团)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审批、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市、县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县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查即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县国资办应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审批、审核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将按规定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县政府审批、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