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凤医保〔2019〕16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有效管理项目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宜。
第二条 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经测算,2019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以后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报销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各项指标。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转。
第三条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
第四条 保障范围。我县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合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原则上,省内就医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省外就医(是指参保年度累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患者)设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原则上为20万元。
第五条 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9年为1.5万元(贫困人口按照起付线5000元执行)。
(二)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即符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以后,一个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报销。
(三)支付比例。一个参合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个参合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按60%比例补偿;5万元—10万元按65%进行补偿;10万元—20万元按75%进行补偿;20万元以上按80%进行补偿。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每年在县农合办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后,县财政部门将当年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按季度划拨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第八条 县财政、医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会同县农合办定期向医保、财政等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