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意见】关于征求《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20 15:56信息来源:凤台县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征求《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

                        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函


凤台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经济开发区、城关镇、丁集镇、凤凰镇、新集镇、大兴集镇、古店乡:
   
我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在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整体效能和为当地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试行6年多。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修改了《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修改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贵单位于97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盖公章)反馈至凤台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赵素云

联系电话:0554-2795108

地址:凤台县司法局二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电子邮箱: 2261159076@qq.com
  

附件:《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修改稿)》

 

202192

凤台县司法局

 

 

 

 

 

 

 

 

 

 

 

《凤台县村(社区)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司法协理员工作网络运行,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在村(社区)落实和延伸,形成矛盾排查、预警预防、信息沟通、管理创新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司法协理员,组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立起形成覆盖全县的司法协理员工作网络。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网络构建、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包括对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和司法协理员参与县司法局、司法所辅助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司法协理员人事管理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每个村(社区) 选聘1名司法协理员。办公场所设在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并悬挂“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标牌,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第六条  司法协理员从村 (社区)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法律服务志愿者中选拔产生,也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人员择优选聘。

担任司法协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志愿为群众搞好法律服务工作;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热心司法行政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符合司法协理员选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村(社区)征得其本人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所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查,予以聘任。

第八条  县司法局决定聘任的,应向司法协理员颁发聘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司法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村(社区)开展民主法制治村(社区)建设工作,配合村(社区)做好民主管理相关法律事务,当好村务工作法律工作的监督服务员;

()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当好矫正人员和安帮人员的帮教员;

()按照村(社区)法制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要求做好法制治宣传教育工作,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员;

(四)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直接调处或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做好重大矛盾纠纷前期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员;

(五)负责解答群众简单法律咨询,告知群众依法解决涉法问题的途径并提供帮助,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宜,当好法律援助的联系络员。

(六)接受村(社区)、司法所和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指派,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当好社会事务的协管员;

(七)协助做好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条  各司法所要对村(社区)司法协理员建档造册,实行一人一档。

第十一条  司法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司法协理员工作例会, 听取司法协理员工作汇报,安排工作任务。严格日常信息报告制度,做到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二条  司法协理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积极履行司法协理员工作职责;

(四)严格遵守县司法局制定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司法协理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请参与诉讼的权利;

(二)受委托完成一定辅助工作的权利;

(三)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

(四)代表群众向县司法局反映民众司法需求的权利;

(五)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因参与司法协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申请补助的权利。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把司法协理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整体计划,根据司法协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司法协理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培训形式包括组织观摩、集中培训、专人辅导等。集中培训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学习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调处矛盾纠纷的业务技能、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基本内容。

 

第六章  考核、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对司法协理员的考核,由县司法局制定考核办法,负责下发和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由司法所与辖区司法协理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对协助开展调解纠纷、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量化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司法协理员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业务技能,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司法协理员的考核由县司法局结合所在乡镇、村(社区)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八条  司法协理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司法协理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一、二、三个等奖的司法协理员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全额拨付。

 

第七章  解 聘

第二十条  司法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将解除对其聘任:

(一)本人申请辞去司法协理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六)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作出解聘决定,并将解聘决定书面通知被解聘人及其所在乡镇、村(社区),收回聘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施行。 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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