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04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17:38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晨鑫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34WL07

经营场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3404*******9

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东海工贸(香港)有限公司出品的美孚经典XHP高温复合脂润滑油(生产日期:2023.11.14,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Q/GCH001,净含量:1KG/盒)7盒、美孚经典XHP222高温脂润滑油空箱子2个。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商品和包装盒进行了扣押。2024年4月24日,本局收到艾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上述商品和包装盒为侵犯“美孚”、“XHP”、“XHP22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40428本局以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于*虎言*远为办案人员。因办案人员岗位变动,本局于2024年06月13日指定付*奎、陈*办案人员。从2024年04月11日至2024年0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从路边送货车上购进上述美孚经典XHP高温复合脂润滑油和美孚经典XHP222高温脂润滑油2箱子,共计24盒。购进价格是10.5元/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无进货票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经售出17盒,剩余7盒未售出,经营额为432元,违法所得是1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3、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1份,证据提取单3张,鉴定报告及商标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侵权商品来源、数量、经营额、违法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407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告〔2024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盒、包装盒2个

2、罚款4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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