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002号

发布时间:2019-11-30 16: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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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凤台县休闲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4576888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2120001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钱庙乡大街

2019年8121513分,凤台县文旅体局执法人员向中辉(D20020030)、李凯D20020075)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钱庙乡大街休闲网吧进行检查。经查:该网吧正在经营,《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执法人员对上网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根据登记信息反映,6号机上网人员为*,出生年月为200552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全程在场并签字确认。经立案调查后,确定了凤台县休闲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证据证实确凿。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凤台县休闲网吧”违法违规的现场情况事实,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凤台县休闲网吧”违法违规的现场情况事实,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3、《网吧上网人员登记表》一张,证明*在检查当时正在凤台县休闲网吧上网,*本人登记的上网信息。

4、《学籍证明》一张,证明*是未成年人。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投资人*的调查询问,其承认“凤台县休闲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8、《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及个人信息。

你网吧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

责令凤台县休闲网吧改正其违规经营行为。

综上,现决定给予凤台县休闲网吧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凤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9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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