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推进我县城区养犬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区域范围:参照淮南市其他县、区限制养犬区域范围,我县城区划定限制养犬范围为:东至城关镇环城路

(含交通路以北周边区域),南至城关镇环城路延伸至滨河南路,西至南湖大道,北至永幸大道。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虐待、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四)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候车室、封闭式公园、景点景区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六)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三、养犬人违反文明养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五、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612608(县畜牧兽医局),8627699(县城管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0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