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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台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0日       


凤台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项目,以及与公共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公共投资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情况将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单位或涉及相关的单位作为被审计(调查)单位。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公共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未按照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部门可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总额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的但政府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审计,在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范围对公共投资项目的总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联席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与公共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发展改革部门将涉及公共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招标等信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及有关部门将涉及公共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与监督信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抄送审计机关。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本部门投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情况,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审核、工程款支付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公共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不承担审计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后15日内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查明公共投资项目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公共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科学制定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条件及范围:

(一)社会审计机构已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

(二)公共投资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备案项目数量不低于20%进行核查;

(三)公共投资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备案项目数量不低于10%进行核查;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投资项目。

第十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结算审核,并能提供工程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二)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并能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关资料;

(三)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项目已经立项批准,进入设计、招标,并能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的相关审计资料;

(四)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具备实施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资料包括:

(一)立项审批、环评和可研报告、投资概算、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文件;

(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资料;

(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四)招标投标资料、合同文件、补充协议等;

(五)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工或竣工等验收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七)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社会机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九)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须的人员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可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拍照、录像、复制等方法获取;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手段对公共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字及盖章。

对不能取得签字或者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公共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核查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公共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

(三)重大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合谋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影响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行为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报告。对应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报告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和审计结果差异处罚机制,对在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和审计核查结果差异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整改,据实列支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后出现差异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涉及造价咨询业出具的价款审计报告,经核查后出现差异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涉及交通运输、水利等价款核查后差异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审计机关应定期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查处的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自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建议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单位。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应当向县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以前年度出台的有关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凤台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价款审核核查差异处理的补充

 

附件:

关于凤台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价款

审核核查差异处理的补充说明

 

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在委托合同中载明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核查后,差异率在3%以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经济处罚、通报或网上公示:

(一)一次出现审计核查结果差异5%以上的;

(二)审计核查结果差异3%5%,累计出现2次的。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