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凤台县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凤台县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由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城区(城关镇、凤凰湖新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市政管网布局情况,每年上报消火栓建设计划,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其余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属地乡镇负责,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全县建设规划实施。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升级道路等需建设市政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设计、施工建设。
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需要建设室外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按照规范设计施工。
第四条 城区(城关镇、凤凰湖新区)市政消火栓维保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维保情况及时建立档案;各乡镇市政消火栓维保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维保情况定期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升级道路的单位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维保工作,由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消火栓的意识。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公司和各乡镇,应当根据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每年上报经费预算(包括新建、维保等经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统一保障。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公司,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市政管网布局情况编制。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现有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补建。
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布局、定点、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应当统一。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水务公司共同验收(验收单见附件1),合格后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移交单见附件2),并及时建立消火栓档案,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确保完好和有效使用。每季度维护、保养应当不少于一次。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市政消火栓不适应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缺损;
(三)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水;(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和停用市政消火栓。确需拆除、改变的,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并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或者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需提前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市政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四)其他妨害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验收单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地址) |
XX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凤台县城关镇XX路与XX路交口向西XX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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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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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自评情况(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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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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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火栓的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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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火栓安装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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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火栓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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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火栓防冻保温材料的质量、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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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栓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2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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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火栓稳定牢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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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火栓栓体垂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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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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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综合评定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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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移交单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理顺市政消火栓在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现将XX市政消火栓(地址: ,消火栓编号: )交付XXXXXXXXXX(单位)维护管理,具体移交资料如下:
一、市政消火栓设计、施工项目资料;
二、市政消火栓验收项目资料。
本移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视为市政消火栓正式移交使用。
移交方: 接收方:
(签章) (签章)
时 间: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