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生育保险问题,县医保局做出以下回复:
生育保险待遇经办须知
一、如何办理确认手续。
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确定为妊娠的,或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单位应当在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也就是我们通称的产前备案。
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1份
(2) 本人身份证
(3) 妊娠诊断证明(办理流产时提供)
(4)《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5)《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
(6) 两寸近期照片一张
(7)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职业证明、《结婚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
注:未办理确认手续前所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实行挂账医疗,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支付范围所产生的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支付范围内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三、异地生育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全市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支付,低于人均标准费用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若还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选择享受这三种待遇中的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份
(2)医疗费用单据(发票)
(3)总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5)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3、4、5项提交材料需要盖科室公章
四、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办理过参保确认手续的单位应在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份
(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如果您有其他不清楚需要咨询的,请拨打咨询电话:0554-8683284、0554-681811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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