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

根据县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国土大厦300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554-8681386,邮政编码:232100,互联网联系方式:1916814402@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淮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https://www.ft.gov.cn/public/column/118322956?type=2)

2.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4.现场查阅点:

县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大厅、县政务中心。办公地址:凤台县中山路南段城关清真寺南50米凤台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4-8683277

互联网联系方式:1916814402@qq.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国土大厦300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电话:0554-8681386,邮政编码:232100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凤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国土大厦300室;联系电话:0554-8681386;邮政编码:2321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办公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国土大厦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4-8681386

3.网页申请。请登录凤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三)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公开申请表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