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信访局走进《在线访谈》直播间

时 间2022年11月30日

嘉 宾

主持人高双双

摘 要县信访局的 几位领导来到直播室,就全县信访工作与观众朋友做现场交流

直播地址凤台县广播电视台五楼直播室

访谈实录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收听由凤台县人民政府主办,凤台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民生类直播节目《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 高双双 。今天我们邀请到县信访局的几位领导来到直播室,就全县信访工作与观众朋友做现场交流,首先欢迎县政府信访局的同志来到我们直播室。这位是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关立丛,这位是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岳玖,这位是信访局王波主任,你们好!

关立丛:主持人好!全县的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凤台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关立丛。很高兴通过直播间与大家面对面交流,这是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更是一个宣传信访知识的机会。借此机会,对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信访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关局长,很多听众朋友可能知道、听过或者有过信访的经历,但是对我国的信访制度不大了解。为了增加大家信访制度的了解,关局长能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么。

关立丛:好的,我就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

信访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信访工作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成长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在历代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重视关心下逐步完善发展起来的,始终发挥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早在瑞金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就设立了控告箱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专门受理和接受工农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反映;在延安,毛泽东、周恩来等同志对群众来信来访亲自处理,帮助群众解决了大量生产生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信访工作机构和制度机制逐步健全,信访工作成为党和政府聚民智、连民心、解民忧的重要渠道。

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文件中虽然没有规定信访制度,但是,作为党中央加强群众联系、监督干部作风、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已经确立,并积极运行。1949年8月,中央成立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1950年变更为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职能就是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上访信件。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通信》上做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的重要批示。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6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成立。1971年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为纪念毛泽东同志“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批示发表20周年,在一篇评论员文章中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从此,“信访”一词被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并被社会所确认。七十年代开始信访概念在社会公开化。

第二阶段是:1982年,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暂行条例》,信访解决问题的功能进一步强化,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救济功能的主要渠道。1986年,“信访”一词于首次被列入我国《汉语大词典》的条目,对信访解释为“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层面得到确立。

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制度体制松散、职责不清、法律地位不明、权力救济渠道不畅等情况,坚持“搁置争议、先规范”的指导原则,于2005年颁布了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突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明确行政机关职责等内容,赋予各级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的监督权、上访案件交办、转办和督办权,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完善和规范了信访制度。

第四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对信访工作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求“改进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等。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写入党的重大决议,彰显了信访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施行,对于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主持人:通过关局长对信访制度的介绍,相信我们很多听众朋友对信访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刚刚关局长在介绍中说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请关局长为我们解析下《信访工作条例》和原《信访条例》又有哪些不同。

关立丛:好的,经过反复学习研究,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之处。

一是发布规格上不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印发规格要高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前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后者仅是国务院。

二是适用范围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强化了党领导信访工作,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三是核心要义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基本方法,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而《信访条例》没有表述。

四是出台背景上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体现了新时代要求,是建设法制化中国的新法规,是在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用好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信访条例》在生效并实行了17年后,已经不合时宜。

五是工作格局上的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六是工作原则上的不同

《信访工作条例》遵循五大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主持人:通过关局长的讲解,我们知道了《信访工作条例》和原《信访条例》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信访部门有哪些职责,负责什么工作,其实并不是那么清楚,下面请岳局长为我们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岳玖: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持人:那么信访工作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比如我要反映信访问题,具体是怎么办理的呢?下面请岳局长给我们讲解一下。

岳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主要有以下办理流程。

(一)信访工作人员接到来信、来访、电话或网上信访时,需要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二)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转送有权处理单位办理。

(三)有权处理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5天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六)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主持人:刚才岳局长为我们讲解了信访工作的具体流程,那么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信访工作条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岳玖:在《信访工作条例》中,对如何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我们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始终坚持“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对于揭发控告类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于申诉求决类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从《信访工作条例》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信访工作导向是依法信访,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分类甄别,依法将群众反映问题导入相应程序,而信访程序则是作为“托底”程序存在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进一步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主持人:刚才你提到“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这就是诉访分离的内容吗?我们为什么要施行诉访分离制度?

岳玖: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类信访问题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主持人:除了“诉访分离”外,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类似的举措么?

岳玖:除了诉访分离之外,信访系统先后引入了依法分类信访诉求、听证评议、访调对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

依法分类信访诉求主要针对两类,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依法分类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流入信访环节,避免出现用信访程序代替行政程序的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行政答复。还有部分责任单位,把信访答复作为逃避行政责任的手段,做出这样规定,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听证评议工作则是将信访工作深入到群众中的一个具体体现,信访听证评议是指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或信访事项办理完成后,邀请信访人、办理单位,在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法律工作者的评判下,充分发表意见,进行互相质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普通群众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听证,群众亲身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有利于加深对于信访工作的了解。

访调对接是指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是将司法充分引入信访工作的新探索,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专业第三方”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信访群众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主持人:据我所知群众现在可以通过网络反映诉求,下面请王主任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网上信访”。

王波:“网上信访”是指通过信访部门构建在互联网上的信访平台向党委和政府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它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的诸多特点,只要是实名信访,无论是投诉还是建议,批评还是举报,只需安坐家中轻点鼠标就能轻松解决。

网上信访相比传统的信访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投诉内容和处理结果公开透明。

二是信访成本低廉。

三是反映诉求方便简单。

四是办理过程及时快捷。

五是更有利于党委政府掌握信访动态,辅助决策。

开展“网上信访”是创新工作理念,拓宽信访渠道的必经之路,也是对探索反映民意和诉求表达机制提出的新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信访”,进一步拓宽了信访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信访成本,有益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主持人:听你那么一介绍,觉得“网上信访”的优势还是很大的,那么不知道我们凤台县的居民能不能享受到这种便民快捷的信访途径呢?

王波:我县早已在2017年,在构建全县信访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已经完成全县各乡镇及重点县直单位信访网络全覆盖。

我们可以通过电脑登陆凤台县网上信访投诉平台,在首页直接选择网上投诉进行信访,也可以通过关注“凤台信访”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信访投诉。

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对各级网络终端应用管理的督查调度力度,细化县乡系统应用工作标准,做到都要用、都会用、都管用,确保实现对信访形式、工作过程、工作范围的全覆盖,做到“一网通”。加大对系统应用的宣传推广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通过群发短信、街市宣传、媒介发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群众知道去用、感到好用、觉得管用、愿意去用。

主持人:收到网上信访事项后,信访信息系统是如何处理的?

王波:对群众提交的网上信访事项,工作人员首先将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区分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重大紧急等具体情况,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即时报告、即时办理;对交办、转送有关地方和部门的网上信访事项,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对未按规定受理办理,以及办理推诿、敷衍、拖延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通过网络、电话、实地等形式进行督办,推动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向群众说明原因和理由,引导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对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及时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给相关部委,供决策参考。

在网上信访实际应用中,群众能够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有关情况,避免往返奔波,减轻“访”累,并可对处理结果作出评价。

主持人:提交网上信访事项后,多长时间能够得到处理?

王波:对群众提交的网上信访事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机构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实际工作中,为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我们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网上信访快捷高效优势,及时回应、快速办理,要求各层级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提升网上信访事项解决时效。

主持人:有群众对同一信访事项,每天或短期内重复上网提交,有必要吗?

王波: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通俗说,就是信访事项提交后,办理时限是有明确要求的,如果没有新的理由和诉求,对同一信访事项,没有必要每天或短期内重复上网提交。事实上,网上信访事项提交成功后,我们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群众实时推送办理流程、转交去向、处理结果,提醒群众参与满意度评价,群众可以实时进行网上查询和监督。有的信访人由于解决问题心情迫切,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多次投诉反映相同问题,有的甚至“每日一投”,这样无助于问题解决,也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主持人:为了提高办理效率,群众提交网上信访事项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波:网上信访主要是通过文字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只有把“事”表达清楚,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才能更加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我们总结为“三要四不要”。“三要”是:一要内容真实,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建议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二要条理清晰,把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事件起因经过等写清楚,尤其是写清信访的诉求;三要简明扼要,在讲清事实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单明了,这样,经办人员才能清楚地了解反映的事项,以便更快更准处理。“四不要”是指,在填写网上信访内容时,不要反映不实、夸大隐瞒;不要只言片语、含糊其词;不要诉求不清、前后矛盾;不要恶意谩骂、污蔑诋毁。

主持人:提交网上信访事项后,为何有的事项又被转回了地方?

王波: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解决信访问题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因为大部分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也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起主导作用。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因此,对应由地方各级政府处理的网上信访事项,会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转送、交办地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得到及时就地妥善解决。 

主持人 听众朋友,我们这期《在线访谈》节目马上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县信访局的三位嘉宾来到直播室为大家服务,同时也非常感谢广大听众朋友的收听和参与。听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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