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人: 杨****
来信时间: 2023/02/23 15:26
来信内容: 我县是试点县,对此项政策有什么风险补偿政策吗?
回复部门: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 2023/02/23 16: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通过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银行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信贷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果,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试点内容:(一)基金来源。一是省级安排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1200万元。二是县级安排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三是银行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省以上及市县安排的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注入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后,存放银行形成的利息收入,滚存计入基金总量。四是其他可以整合的资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成立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和县农委组成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统筹协调推进基金管理事宜。按季度向县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将该基金纳入凤台县“银政担”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统一管理。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指定为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1年期内无抵押担保或弱抵押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应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合作金融机构必须签订凤台县“银政担”协议,以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最高额质押,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1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或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原则上,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5倍规模放大信贷。获得信贷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不高于贷款额度10%比例缴纳保证金,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期归还贷款后,由银行退还保证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上限原则上为80万元。贷款到期后,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追偿和处置,最终发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银政担”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20%和80%的代偿责任。
(三)基金扶持范围。用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发展,支持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承担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从事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试点步骤:
2015年实施一年。
(一)制定实施方案(4月下旬—5月上旬)。县政府成立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县财政、农业、金融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下发,启动2015年试点工作。
(二)选择合作银行(5月中旬—5月下旬)。将实施方案发往各银行,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
(三)落实试点资金(6月上旬)。在完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招标选择合作银行后,将相关材料报省备案。拨付县财政投入资金,接受省财政厅试点资金。为申请贷款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贷款。
(四)加强跟踪指导(6月中旬—11月上旬)。县基金领导小组到接受贷款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督查指导。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协调推进。
(五)开展绩效自评(11月中旬—12月份)。县基金领导小组组织自评组,对试点效果进行自评,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站在服务“三农”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安排精干力量,专门负责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试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合作银行,试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关方面,需要各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和银企对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补偿基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全程监管基金运行。县农业部门要全程参与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合作银行按照合同责任,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提供优质便捷的信贷服务,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欠债追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向县财政、农业部门及银行机构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按照试点方案实施项目,按时偿还相关借贷资金。
(三)阳光操作,安全管理。试点工作实行公开化、市场化、阳光化操作,对试点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加强对承担试点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运行监测和试点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实时预警机制,确保试点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按照方案规定,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县农委、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和征信管理系统,对恶意拖欠信贷资金的,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财政、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再给予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对套取、骗取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户满意度评价:
  • 查询密码:

  • 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