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进《在线访谈 》直播间

时 间2023年3月8日

嘉 宾

主持人吴慧慧

摘 要三位嘉宾就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面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办单位凤台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凤台县融媒体中心

访谈实录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由凤台县人民政府主办、凤台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吴慧慧。本期节目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我们今天请来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三位嘉宾,他们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室主任、应急管理股股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玉磊同志,县市场监管局石英波同志、县市场监管局胡进同志。如果听众朋友有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或投诉的话,现在就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684887,我们的嘉宾将会在直播间热情耐心地为您解答。

主持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我们知道每年这个时候中国消费者协会都会发布新的消费维权年主题,那么,我想请问下石主任今年的3.15年主题是什么呢? 

石英波:好的,主持人。首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代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广大消费者问声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促进消费,着力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主持人:那么石主任,您能否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年主题的含义吗?

石英波:好的,主持人。“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让消费者后顾无忧、放心消费,消协组织必须坚持消费者立场,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社会平台作用,联合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媒体、专家等各方力量,从政策、理论、法律、标准、社会舆论等多维度、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扫除扩大消费道路上各种障碍。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特点。与此同时,消费供给的质量和速度未能同步跟进,制约了消费市场扩容提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消协组织应促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结合,从消费供需两端入手,积极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验活动,及时掌握消费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促进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对接沟通,对照提高供给标准、提升供给质量。同时,推动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消费教育、消费引导,帮助消费者了解相关知识,促进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将经济发展中的堵点、痛点、难点、空白点转化为新的增长点。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围绕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消协组织要以改善消费条件、优化消费环境为主攻方向,聚焦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投诉的便利度,加大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力度。要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端发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加强消费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通过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主持人:请问根据“共促消费公平”这个年主题,重点从哪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呢?

石英波: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年主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促进形成共识。

二是开展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研究和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化研究,制定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行为规范,出台消协组织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三是针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和领域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揭露批评有损消费信心的行为,发表消协观点,提出立法、监管建议,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四是完善消费教育大纲,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实现消费教育品牌化可视化传播,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消费知识。持续开展治理过度包装、反对餐饮浪费等活动,倡导企业加快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呼吁消费者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围绕加快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智能化产品、电子设备、养老产品、婴幼儿产品等产品比较试验,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优化“消协帮您选”微信小程序内容,为消费者选择优质产品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依据。

五是持续开展百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动城市消费环境改善优化。关注消费薄弱环节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开展预付式消费、农村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监督调查,推动解决影响消费信心的突出问题。

六是推动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处理系统优化升级,实现消协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实时在线互动,提升投诉处理网络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综合运用投诉信息公示、体察、约谈、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消费纠纷解决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主持人:那么请问石主任,通过今年年主题活动,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什么呢?

石英波:今年年主题的目标是:

一是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和维权平台作用,推动与立法、司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联动,引导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督促行业企业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牢消费维权共建共治“保护网”。

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对策。主动参与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创新产品、新兴服务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立法立标效果。

三是创新消费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倡导消费者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消费理念,主动规避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统筹开展商品比较试验,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建设,帮助消费者做出科学评价、理性选择。适应网络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积极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扩大消费教育阵地,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敢于监督、善于维权。

四是提升维权工作效能,助力打通难点堵点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围绕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监督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解决难点问题。提升投诉受理和处理便利化水平,加大投诉解决力度,围绕重大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打通消费堵点,解决“急难愁盼”,保障消费者后顾无忧。

主持人:每年“3·15”期间,我县都会举办各种纪念活动,我想请问下石主任今年的“3·15”纪念活动有哪些安排呢?

石英波:今年我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主要有: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食品、药品、烟酒等重点商品,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召开凤台县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启动仪式;举办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户外宣传咨询活动,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向消费者介绍真假商品的一些鉴别知识。

主持人:谢谢石主任的介绍。大家知道,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石大队长请您给我们讲解一下这部规定的主要内容。

石玉磊:好的,主持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

一是总则。本部分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界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作出规定。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本部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

三是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本部分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较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形式促销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

四是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主持人:谢谢石大队长给我们解读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主要内容,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什么是“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可能还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石大队长,您能否可以具体给大家解读一下。

石玉磊:好的,主持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同时,《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九条明确了明码标价的主要形式: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三条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其次,关于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同时,对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具体表现。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是《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

主持人:市场监管总局今年1月至6月将开展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监管执法。那能不能为大家介绍一下县市场监管在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是如何开展的?

石玉磊: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能,针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工作,我局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安排部署。充分认识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制定《凤台县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执法要求,统筹执法力量,用稳价格解民之所急、保质量解民之所难,以勇担当解民之所愁、勤作为解民之所盼,坚决打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攻坚战。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督办案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专项行动进度、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上级部署,及时指导调整重点治理方向,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行动。紧盯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等重点商品,结合当前形势,秉持“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综合监管,不断加大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网络交易、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药械流通等领域监管力度,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以来,我县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18家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98家次,检查医疗机构133家次,发现企业存在管理缺陷问题25项,均已责令现场改正,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0家,均已立案调查,立案10件(其中过期药品案件4件,过期医疗器械案件3件,未在互联网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案件2件,未建立购进医疗器械查验记录案件1件),目前均在办理中。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规范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药品、防疫相关产品的质量把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经营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严禁哄抬物价,务必保持涉疫药品和防疫物资价格稳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及时发布《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发放《致全县药械经营企业的一封信》600份。

主持人:谢谢石大队长的讲解。我们知道,为营造安全放心满意消费的市场环境,近几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放心满意消费企业创建”活动,那能不能为大家介绍一下去年是如何开展此次活动的呢?

胡进:好的,主持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部署,以“满意消费长三角,放心消费在凤台”为主题,维权创新为内容,扎实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实现创建点线面共同发力,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产品服务品质放心,消费者权益有效保障为工作目标。

我县开展放心消费企业创建工作,是在政府的引领下,多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开展,引导督促创建单位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履行各项承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选认定工作,确保选出的示范单位在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以及坚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成为典范。在政府网站、主要街区等平台场所利用专栏、LED显示屏等形式,发布放心消费创建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指引,发挥新闻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诚信经营的正面典型。积极引导大型商超、跨省(市、县连锁)、厂方直营店、商品经营者等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通过深入推动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提质拓面,实现创建点、线、面共同发力,高质量推进我县创建提升工作。

主持人:如果消费者在具体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了侵害,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呢?

胡进: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五种维权途径: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目前我局已建立了覆盖全县的12315投诉举报网络,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我们将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及时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

主持人结束语:观众朋友,我们这一期的《在线访谈》节目马上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三位嘉宾来到直播室为大家服务,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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