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版)
凤台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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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 发 改 委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一、(三)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安徽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皖价服〔2013〕105号 | 行政相对人 | |
2 | 县 发 改 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之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皖价服〔2013〕105号 | 行政相对人 | |
3 | 县 发 改 委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编制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之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一、(六)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三、“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安徽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皖价服〔2013〕105号 | 行政相对人 | |
4 | 县 发 改 委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5 | 县 发 改 委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86号)第五条“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6 | 县 发 改 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86号)第五条“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7 | 县 发 改 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相应资质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8 | 县 发 改 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相应资质机构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9 | 县 发 改 委 |
市级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编制淮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编制和评估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章第一节“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三章“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第五章“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 编制淮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 相应资质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10 | 县 发 改 委 |
市级权限内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评估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第十条“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皖发改投资〔2015〕705号)第四条"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评估类机构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咨询评估资格"。 |
上报国家、省有关事项的初审 | 相应资质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