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淮价商〔2016〕25号-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文件要求,并报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1.0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照市城乡建设委《淮南市自备水源污水费征收办法》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委应督促代收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0日